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5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孫勝興
孫幼瑩 (原名: 孫淑芬孫淑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固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90元。惟按㈠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㈡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訴外人 孫勝民 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是依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孫勝民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44萬0,0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155元,扣除已繳納之4,19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萬0,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葉乙成附表:
一、不動產部分(見本院卷第43頁、限制閱覽卷內資料):┌─┬──────┬──────┬──────┬──────┐│編│代位請求分割│不動產價值(│孫勝民之應繼│價額(新臺幣││號│標的│新臺幣,元以│分比例│,元以下四捨││││下四捨五入)││五入)│├─┼──────┼──────┼──────┼──────┤││臺北市士林區│││││1│陽明段三小段│10,074,000元│1/4│2,518,500元│││347地號土地││││├─┼──────┼──────┼──────┼──────┤││臺北市士林區│││││2│陽明段三小段│119,600元│1/4│29,900元│││30517建號建││││││物││││├─┼──────┼──────┼──────┼──────┤││嘉義縣大林鎮│││││3│排子路段排子│2,347,400元│1/4│586,850元│││路小段984地││││││號土地││││├─┼──────┼──────┼──────┼──────┤││嘉義縣大林鎮│││││4│排子路段排子│1,173,700元│1/4│293,425元│││路小段985地││││││號土地││││├─┼──────┼──────┼──────┼──────┤││嘉義縣溪口鄉│││││5│游厝段游西小│936元│1/4│234元│││段85地號土地││││├─┼──────┼──────┼──────┼──────┤││嘉義縣溪口鄉│││││6│游厝段游西小│8,316元│1/4│2,079元│││段95地號土地││││├─┼──────┼──────┼──────┼──────┤││嘉義縣溪口鄉│││││7│游厝段游西小│19,697元│1/4│4,924元│││段97地號土地││││├─┼──────┼──────┼──────┼──────┤││門牌號碼為嘉│││││8│義縣溪口鄉游││││││ 西村 007鄰潭│15,400元│1/4│3,850元│││肚寮10號建物││││├─┴──────┴──────┴──────┼──────┤││││合計│3,439,762元││││└──────────────────────┴──────┘
二、動產部分(見本院108年度士調字第671號卷第21頁):┌─┬──────┬──────┬──────┬──────┐│編│代位請求分割│動產價值│孫勝民之應繼│價額││號│標的│(新臺幣)│分比例│(新臺幣)│├─┼──────┼──────┼──────┼──────┤│1│機車995-HZH│1,000元│1/4│250元│└─┴──────┴──────┴──────┴──────┘
三、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44萬0,012元(計算式:343萬9,762元+250元=344萬0,0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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