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5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577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之中文譯文。
二、債務人甲○○○○○○之居留證。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