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111年度救字第134號原告 姜廣利 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黃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定。又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同法第10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機關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正區」,依前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另原告起訴時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34號),亦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酌,不再另為移轉管轄之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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