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21號原告 許雪霞 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 律師被告 余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8月26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調解室進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李依芳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21號原告 許雪霞 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 律師被告 余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8月26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調解室進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