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0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8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02號上訴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大明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0080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
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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