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2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9號原告 洪永俊 上列原告因違章建築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北府訴決字第103234879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或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違章建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及其代表人、訴之聲明、事實上與法律上之陳述等事項,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4年2月26日以104年度訴字第279號裁定命其於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上開事項,亦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附卷為憑,是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王立杰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