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88號聲請人 陶勝文 即 陶宏文 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9月22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09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0+
1)×10×43=4,730。
二、細繹聲請人填寫之「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就「債權之種類」徒稱「現金卡/信用卡」,惟並未具體就各筆債務「產生原因」及「花費必要」進行說明,致本院無從就聲請人於金錢之運用是否合理予以衡酌,是請依序佐以相關事證,說明聲請人對各債權人之債務發生原因?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得依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四、請佐以相關文件,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保單之價值。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其每月平均薪資所得為26,000元,兩年內收入總額624,000元等語,請說明其薪資所得來源及工作內容?又其主張每月收入約26,000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
六、請陳報聲請人母親張○欽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說明其酌定扶養母親每月扶養費為5,000元之依據為何?
七、承上,聲請人母親是否領有老年給付?現是否領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如是,請分別說明請領之金額;若否請說明原因為何?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