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8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蔡嘉容 (原名: 林蔡詩吟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35,957元│96年5月17日起│20%│暨自96年5月17日起延││││至104年8月31日││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止││300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400元,延滯││││104年9月1日起│14.99%│第三個月以新台幣500││││至清償日止││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3個││││││月為限。│├──┼─────┼───────┼────┼──────────┤│002│17,761元│96年5月16日起│20%│││││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4.99%│││││至清償日止│││├──┼─────┼───────┼────┼──────────┤│003│47,557元│96年6月17日起│15%│暨自96年7月18日至清││││至至清償日止││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