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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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完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25號聲請人 王秋麟 即豐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豐懋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豐懋有限公司(下稱豐懋公司)因未申請營業登記經經濟部命令解散並撤銷公司登記,並向本院報清算人就任,以109年2月7日雲院惠民福109年度司司字第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已於民國109年7月14日清算完結,並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股東同意書等件,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11
3條及第88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於已知或未知之債權透過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以便達成清償債務之目的,因之清算人若以公告之方法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則必須等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始得確定公司是否尚有積欠債務應為清償。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清算人未提出已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之證明,經本院通知清算人補正,清算人於109年11月25日具狀陳報「公司未有營業之事實,因此不會有債權人之存在而未有催告債權人之必要。」。惟豐懋公司究有無營業事實本院無從認定,清算人本即應依法進行清算程序,清算人自始未曾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顯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算,自難謂清算程序業已完結。是以,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蔡伊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