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835號原告 黃金選 被告 蘇媛熙
林雲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593、2231號、109年度訴字第4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江文玉法官謝珮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云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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