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 黃柏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章 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優先購買權,為財產之一種,因優先購買權涉訟,應就爭買之標的物即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訟爭土地)之價額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2327號執行事件,已就訟爭土地於民國105年3月15日以新臺幣(下同)11,181,000元拍定,此有民事執行處函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8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472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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