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蔡妙琪 送達代收人 韓翠蓮 被告 郭朝進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簡字第1001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陳鈺雯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