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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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 吳金耀 即 吳清泉
吳信賢 上列原告對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