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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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0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崑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崑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 陸年 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蘇崑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
二、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已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0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本件更定執行刑,自應受上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勇輝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峪至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