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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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訴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90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聖允 選任辯護人 楊丕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904號),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聖允關於恐嚇取財罪(含未遂)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聖允本件所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恐嚇取財未遂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6款規定,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茲被告經本院判決後,仍就該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自屬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吳錦佳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