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16號上訴人即原告活力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心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01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岳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