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67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戊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乙○○即 吳雪娟
被   告  吳怡欣 即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67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0月31日上午9時5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7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息百分之三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連帶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社員個人股金及貸款總帳
、儲蓄互助社變更登記申請書、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鄭翠蘭
法  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鄭翠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