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簡字第854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