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基簡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證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證銓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本院審酌被告曾前有施用毒品紀錄,仍未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復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惟其所犯究屬自戕行為,衡酌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楊憶欣附錄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號被告黃證銓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13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證銓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8年7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666號、第9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9月6日晚上6時許,在基隆市○○街某友人住處(址不詳),以燒烤玻璃球內毒品吸入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同年月8日晚上7時40分許,在基隆市○○街73巷62弄6-1號2樓,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而查獲,復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黃證銓於偵查中之自│坦承上揭施用甲基安非他│││白。│命之犯行。│├──┼───────────┼───────────┤│二│1.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被告於99年9月8日晚上10│││股份有限公司99年9月│時40分為警所採集之尿液│││2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經送驗結果呈安非│││1份。│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2.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反應,證明被告確有施用│││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對照表1紙。││├──┼───────────┼───────────┤│三│1.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證明被告於98年7月8日觀│││份。│ 察勒戒 執行完畢釋放後5│││2.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表1份。│案件之事實。│││3.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檢察官王如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杜承翰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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