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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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百德門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正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9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