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9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淑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淑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本院以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2年4月及1年4月之總和。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之範圍,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紜飴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27罪)│││├────────┼──────────┼──────────┼──────────┤││││││犯罪日期│105年07月01日~105年│105年09月23日││││10月02日│││├────────┼──────────┼──────────┼──────────┤││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7333號、105年度偵│第1389號│││年度案號│字第8028號、105年度│││││偵字第8241號、105年│││││度偵字第8419號、105│││││年度偵字第8420號、10│││││5年度偵字第8493號、│││││105年度偵字第8569號│││││、105年度偵字第8570│││││號、105年度偵字第864│││││9號、105年度偵字第│││││865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2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3月23日│106年06月09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判決│106年07月19日│106年07月19日││││確定日期││││├───┴────┼──────────┼──────────┼──────────┤││經定應執行刑2年4月││││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