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威廷 代理人 黃靖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壹拾伍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沈柏樺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4,76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 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3+1)×34×10=4,76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2樓房屋?該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四、請補正說明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民國104年8月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4年8月起至106年8月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盡可能提出最近三個月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業主、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4年8月起至106年8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每月支出膳食費6,200元、交通費1,000元、手機費1,079元、勞保費411元、健保費749元、保險費278元、水電費
800元、瓦斯費400元、網路第四台及室話費898元、大樓管理清潔費720元及母親扶養費4,0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就扶養費部分詳細說明。
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另聲請人表示名下有乙輛2003年出廠之汽車(車牌號碼0000-00),惟已轉賣友人,並由友人繳納貸款,目前汽車所在不明,則請聲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又依據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該輛汽車登記之車主地址為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則請聲請人說明是否知悉該地址係何人之住居所?又為何上開車輛為何設於該址?
十、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8月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8月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