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子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指虎捌枝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子禕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度偵字第56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手指虎8枝,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而上開條文所稱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嫌,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56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手指虎8枝,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等情,有扣案物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照片附卷為憑,足認該扣案之手指虎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無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