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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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860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一、應補正之事項: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若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者,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64,
92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844元)。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法院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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