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11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95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4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致芬┌────────────────────────────────────────────────────┐│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一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甲○○│八德市農會│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柒仟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