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彭上芸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被告 安姿 美容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容秀 被告 趙書英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99年度醫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洪榮家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洪嘉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