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黃翊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佳裕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58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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