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 曾秀芬 原告與被告 雲文平 、 蔡譯瑩 、 葉啟芬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