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8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原告與被告 黃貴松 、 廖元旭 、 黃明娟 間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