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曾秋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1,030,0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