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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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則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則龍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則龍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0月21日│107年10月27日│107年12月8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1373、32290號│偵字第31373、32290號│偵字第450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78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78號│108年度易字第1414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14日│108年3月14日│108年5月2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78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78號│108年度易字第1414號││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5日│108年4月15日│108年6月17日│├─┴────┼─────────────┴─────────────┼─────────────┤│備註│經本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178號判決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91│││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6287號)│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