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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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雅玲 選任辯護人 侯捷翔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年5月2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邱雅玲(下稱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被告於108年5月19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呂俊杰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