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6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郭茂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純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6年2月2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7,1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2月1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賴純珠,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賴純珠於106年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㈠13,350,000元㈡9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㈠126年2月22日㈡116年2月2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8年3月22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1,680,746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東光││168-5│115.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867│臺中市北屯區東│住商用│一層:58.11│陽台:18.28│全部││││光段168-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二層:73.77│水塔:3.52││││├───────┤三層│三層:73.77│電梯樓梯間:│││││臺中市北屯區熱││騎樓:17.57│7.49│││││河路二段16號││地下層:27.73││││││││合計:2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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