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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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85號原告 沈欣蓓
黃允宣 黃梓瑋 黃鈴鈞 黃苡甄 上五人之送達代收人 邱政義 律師被告 黃瓊慧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年度審簡字第114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文泉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