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一一號抗告人 鄧傑元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延長羈押之裁定(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五O九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鄧傑元因強盜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裁定自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等情,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略以:伊前無強盜素行,本件犯罪情節要非重大,且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而無逃亡之虞,實無羈押必要。原裁定卻予延長羈押,洵屬不當云云。惟查,抗告人因攜帶兇器竊盜、加重強盜未遂及搶奪等罪,經第一審法院論罪處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五年五月。抗告人不服第一審判決關於加重強盜未遂部分提起上訴,原法院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訊問抗告人後,以其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有原審之訊問筆錄、押票回證(均影本)在卷可憑。原裁定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予延長羈押,即非無據。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章
法官王居財法官郭毓洲法官黃梅月法官邱同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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