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853號原告 朱宥綻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L室訴訟代理人 林傳智 律師被告 李宗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54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一)。
二、被告答辯之聲明及陳述如民事答辯狀所載(詳附件二)。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宗霖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盧弈捷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件二:民事答辯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