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9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富賓實業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富賓實業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