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209號上訴人 林國琰 被上訴人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宜芳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 律師複代理人 蔡瑞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0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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