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八六號、九十五年偵字第二七九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片壹百貳拾柒片,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九六八號為緩起訴處分,於九十六年一月二日確定,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盜版光碟片一百二十七片、PS主機一台及PS手把六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盜版光碟片一百二十七片,係被告所有,且均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扣案PS主機一台及把手六支,固屬被告所有,惟既非違禁物,亦與被告本件犯行無直接關聯,難認係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亦非因犯罪所得之物,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