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42號上訴人即被告 巫國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升昌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42號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萬58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