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詹喻樓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 律師被告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萬分之42),及其上同段164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路○○○號10樓之1,權利範圍1分之1),共有部分同段1727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0萬分之409)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原告客觀上可得受有之利益即為上開土地、建物之價值。經查,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萬8,842元,土地面積則為3,742.77平方公尺,有該土地之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原告請求土地部分之價值即為610,582元(計算式:38,842×3,742.77×42/10000=610,582,元以下四捨五入);建物部分之價值為573,800元,有上開建物之105年房屋稅繳款書在卷可佐,合計總價值即為118萬4,382元(計算式:610,582+573,
800=1,184,38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該數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