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傷害致死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法九十矯字四二六九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分別為四十二日及二百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