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鳳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台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金湖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
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5,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
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