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國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國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劉泓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15
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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