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國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劉泓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15
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