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46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5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46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傳茗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9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傳茗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傳茗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被告前於①民國85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24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256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復經最高法院以86年度台上字第679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②於88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10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其中恐嚇取財部分先行確定,懲治盜匪條例部分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3179號判決原判決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8年,復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上字第108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開懲治盜匪條例、恐嚇取財部分之罪刑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聲字第2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恐嚇取財部分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343號裁定減刑,並與懲治盜匪條例部分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接續執行,於99年7月21日縮刑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所餘殘刑2年7月又21日,於103年2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③於10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交簡字第17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2年11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④於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交簡字第5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104年2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漏論被告本件犯行構成累犯,應予補充。
(三)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與告訴人 林文彬 發生爭執,竟訴諸暴力解決,恣意傷害告訴人之身體,顯見其自我情緒管理能力不佳,尊重他人身體法益之法治觀念亦待加強,所為殊值非難,又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持剪刀傷害告訴人頭部等手段、告訴人所受傷害之程度,暨其素行、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9655號被告黃傳茗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傳茗為位在新北市○○區○○街○○○巷○○○○號工廠之員工,林文彬係承租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套房之房客,2人前因糾紛而有嫌隙,黃傳茗於民國104年6月21日21時許,在新北市○○區○○街○○○巷○○○○號前,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先徒手勒住林文彬之頸部,再以剪刀刺傷林文彬之頭部及以腳踹林文彬之腹部,致林文彬受有頭皮之開放性傷口、顏料擦傷等傷害,嗣林文彬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文彬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傳茗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文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人即在場人 周木賢 及 林元勳 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仁愛醫院104年6月21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檢察官陳怡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