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694號
原 告 沈鄭美英
訴訟代理人 王晨瀚 律師
被 告 王志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即手機0000000000之用戶
,經本院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該用戶之申請
設立人係王志綸,有該公司通聯紀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可佐
;再查,被告王志綸之戶籍地址係在新北市林口區,有戶籍
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