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侑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侑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鍾侑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拘役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潘佳欣附表:受刑人鍾侑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拘役部分)【民國/新臺幣】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109年10月3日嘉義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1267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朴簡字第342號109年10月26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朴簡字第342號109年11月30日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201號(已執行)臺中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12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2竊盜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109年7月28日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457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373號109年12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373號110年2月19日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51號3竊盜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109年11月15至16日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009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3號110年1月2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3號110年2月27日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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