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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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漢洲
江敏致
楊明交
許玉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貳顆及現金新台幣參佰參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漢洲、江敏致、楊明交、許玉鳳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速偵字第45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象棋1副、骰子2個、賭資新臺幣(下同)33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四人所涉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速偵字第45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書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又扣案之象棋1副、骰子2個、現金33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擺放在賭檯之財物,已據被告4人供述明確,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賭博現場位置圖、蒐證照片等件在卷可參,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潘佳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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