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34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3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344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內政部營建署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52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08年11月22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26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108年10月25日108年度裁聲字第910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08年10月3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王碧芳法官蘇嫊娟法官鍾啟煌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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