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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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1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文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利息利率與借據暨約定書所載不符,請釋明(依貴公司提出之現金卡申請書所載1988方案,年利率為8.88﹪~11.88﹪)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